解析:
在公积金贷款偿付周期内,的确允许进行公积金提取操作。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用以抵扣剩余的贷款债务,或者选择逐月从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对应的利息;
第二种方式是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者,只需依照预先约定准时履行还款义务,便可自由地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