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如果在协议中对于履行地点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存在歧义,且涉及到给付货币的争议,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认定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反之,若发生了不动产的交付行为,则不动产所在地应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如果双方并未实际进行任何形式的履行活动,而其居住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内,那么该案的管辖权应归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