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若已完成的伤情鉴定无法被撤回;如对此有异议,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若您仅是提交了相关申请,而尚未启动鉴定程序,则可向原主管部门提交撤回申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存在争议,您有权申请再次鉴定;经过补充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医院需加盖公章。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或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如存在争议且需要重新鉴定,则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撰写鉴定结论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医院也需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