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采用录像手段进行记录。当公民将违法者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控告书或举报材料、甚至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等情况发生时,公安机关均应立即予以接待,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笔录;
同时,必须对上述信息经过仔细核对确认无误之后,方可要求扭送人员、报案人员、控告人员、举报人员以及自动投案人员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如有必要,还需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备查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