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因此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进行逮捕。针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通常不会批准逮捕,而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或自行开展相应的补充侦查活动。
然而,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则可能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