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赋予监视居住权利以及坐班牢狱之概率二者之间实际上并无直接关联,监视居住乃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为限制个人人身自由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举措,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展开,将会针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采取必要的限制或剥夺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