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条文所未明令禁止的行为皆属可为范畴,而未赋权的公共权力则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行使之规制。对于私人权益而言,这一原则体现在"法无禁止即可为"之上;
然而对于行使公权力依职权行动者而言,这一准则则体现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名公民,他不仅有权充分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理解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和"自由"),同时也有责任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的工作(理解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政府机构而言,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审慎对待每一项权力(理解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并且必须相得益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