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对于那些自愿真实地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对公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又能够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的违法犯罪者,我们法院可以依法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根本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协商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而非其代理律师。
因此,律师并不需要放弃他们的独立辩护权。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时,作为其代理律师,如果想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审慎考虑,并且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