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辨认笔录中的内容,并不强制要求需有见证方的参与。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所明确的细则,若有数位辨认人员需要针对同一被辨识对象或物品展开辨认工作,其过程应由每位辨认者独立完成,而非共同进行。但为了保证辨认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增强辨认过程的可信度,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寻求现场有见证方的参加与监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