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伤情鉴定委托书之日起的24个小时之内,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标准以及被害人当时所遭受的损伤情况及其在医院所得到的诊断证明,如果具备立即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的同一时间起的24个小时之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且在3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