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引言:该行为无疑已经违反了相关的广告规范。详细论述如下:首要之处在于,该广告明显存在诱导性的宣传内容。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广告法律条规,凡是有使用欺骗手段推销或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广告主,都将会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构的强制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播放相关广告,并且需要支付与广告投入等额的款项,用于在解除禁令之后的适当范围内进行修正并消除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他们还须承担相应的罚款,罚款金额在广告费用的一倍至五倍之间浮动。
其次,广告的运营方以及发布者所面临的责任更加严重,他们不仅要扣除广告收入,同时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罚金。
最后,对于那些情节极其恶劣的广告商来说,他们的广告业务甚至有可能被全面叫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