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强制法:法院的受理、审理和裁定。
(一)受理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审查
1.审查方式。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书面材料方式进行审查。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审查期限与案件处理。对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7日。经审查,如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对出现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法院的审查期限为30日。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