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执行刑警任务实行拘留之时,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在执行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将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然而,若出现诸如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主义活动等可能对侦查构成障碍的情况时,公安部门可以在拘留后二十四个小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其家属。只要妨碍侦查的种种情况完全消除,公安部门就应尽快再次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