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通缉”,即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过向社会公开宣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追捕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法律措施。就其适用条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发布这项通缉命令的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其次,通缉的对象必须属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亦包括那些已经被拘捕,在羁押过程中擅自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