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筹得集资资金之后,未能妥善地将其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亦或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到的资金规模之间存在着严重不相称的情况,从而导致集资款项无法按照约定如数归还;
(二)行为人明知集资款项的重要性和用途,却肆无忌惮地任意挥霍这些资金,最终导致集资款项无法按期归还;
(三)行为人故意携带集资款项潜逃,意图逃避应尽的还款义务;
(四)行为人将集资款项用于非法的犯罪活动,从而使集资款项失去了原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五)行为人在获得集资款项后,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以逃避对集资款项的返还责任;
(六)行为人故意隐匿、销毁相关财务账目,或者通过虚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试图逃避对集资款项的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