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对于扣押的车辆,原则上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来予以妥善保管。扣押车辆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发生:
首先,如果属于交通违法等行为,如交警发现违规行为便将车辆扣押;
其次则是在涉及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时,法院有权对涉案车辆实施强制性的查封及后续的扣押。其中,对于交警部门所扣押的车辆,应当直接交由交警大队进行保管;而针对因法院需要查封或扣押财产的车辆,法院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若被法院指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并未对该项财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这部分财产。
此外,当法律程序结束或者下令解封后,如果车辆仍然处于法院或者第三方机构的保管之下,则保管人绝对不可以擅自使用该车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