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指导准则,被告人若表示认罪并同意接受惩罚,则可减轻其基准刑至原判刑期的3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类型、罪行的严重性、认罪认罚的阶段划分、程度、判断价值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等。
同时,具备有自首、重大坦白、退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其他有利事实的,法院将有权进一步减少其基准刑的百分比,最高可达60%。对于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被告人,法院甚至可能完全免去其部分或全部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在拘留期间表现良好等量刑情节不应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