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可被视为无证经营。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及经营业务,亦或是未经批准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则应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其自身职权范围内所负有的责任来处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包括该非法生产所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在内的所有物品;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价值低于一万元人民币,那么将面临五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而当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时,则需承担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之间的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