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制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刑事犯罪,是一种利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为胁迫方式,或采用其他手段,违反他人自愿意愿,强行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包括直接实施殴打、谩骂、侮辱、捆绑等各种强制性的暴力措施,还涵盖了其他非暴力形式的逼迫行为,例如公开披露他人隐私信息,以可能导致他人某方面利益受损作为要挟条件,或者利用某种方式,将他人置于困境中,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违背其个人意愿执行卖淫交易。无论实施者选择何种强迫手段,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强迫参与卖淫活动的受害者,既包括女性,亦包括男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