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对所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您可在接到该数据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原始处置机构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调查以及定责环节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并不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他们会在要求原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或者给予合理解释的前提下,继续维持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