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确切定义中,现行法规定了该罪名不仅包含了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涵盖了尚未完全实施且尚未实现收益的犯罪状态,即所谓的未遂。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实际销售数额与犯罪数额之间的差异,来确定是否已经达到了既遂的程度。这样做的主要依据在于,非法经营罪本身的行为模式主要涉及到一连串的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储存、运输、包装以及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的核心行为和最终目的,无疑就是为了实现商品的销售。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环节进行明确的区分,那么就无法准确地反映出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特征,即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
从客观角度来看,尽管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只要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就足以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
然而,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全面。因为,对于那些尚未实现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例如伪劣卷烟、雪茄烟等,它们对烟草专卖制度所造成的损害,相较于已经实现销售并获得利润的行为来说,显然要小很多。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应该将尚未实现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并且仍然需要以实际销售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