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已被明确设定为每月人民币五千元。而针对居民个体的综合性所得部分,则是将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总收入,先行扣除非法定项目扣除款项之外的所有支出后,所得之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新的个税法条款自2019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乃是调整税务机构与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群体)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及税收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