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军人所驻之部队政治机关主管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离婚条件并且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政治机关方可颁发同意现役军人解除婚约的证明文件,此后双方当事人便可以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军人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约,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离婚,那么部队方面可以与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相关部门协商,请求其协助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政治机关将出具关于调解过程及结果的证明文件,以便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