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申请登记书(需附上原件);
2.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原件与复印件);
3.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含原件与复印件);
4.能够证明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文件(需要提供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
5.已经完成施工并通过质量检测的证明文件(如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个人自建房屋则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需提供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况,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文件(包括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由民政部门出具);
8.对于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以及省、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准文件(需提供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
9.对于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情况,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及产权分割清单(需提供原件);
10.建设单位在申请业主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应为原件或经过确认的复印件,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则需提供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同时,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以及登记办法均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如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访问华律网寻求专业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