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报案并完成笔录通常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已经正式立案。此种行为仅仅是遵循例行的记录程序,是否能正式立案则需经过上级单位进行审核与审批。在报案之后,不论最终是否能够得以正式立案,公安部门都会通过书面形式向报案者发出相应的告知书。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案件信息后,经过仔细审查,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符合其管辖权范围内,那么便会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从而正式立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都应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立案;反之,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予立案,同时也会将不予立案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