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拘留通知书已经下发,依据相关法规,被采取逮捕措施通常应在三日内完成,但如遇特殊情形则可予以延长一天至四天;若是涉及流窜犯罪或团伙作案等复杂案件,则可适当延长至37天。
此外,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须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要求批准逮捕的文书之日起七日内结束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