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框架下,倘若消费者在品尝某食品时发现其中掺杂有异物,他们有权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消费者应尽可能保留相关实物证据,并积极寻求与商家进行和谈谈判,商讨解决方案及相应补偿金额。若商家未能充分也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消费者便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向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