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如下:
1、在婚前,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借贷购买行为已经成功地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背负的债务则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而承担了相应的债务,也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当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去时,其所背着的债务同样应被视作共同债务,就如同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营收被用来满足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分享时所产生的债务,亦应列入共同债务之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