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彩礼费用应归属女方所有,男方并无合法权益对其主张所有权。
然而,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
1.男女双方虽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过;
2.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造成其经济上陷入困境。若男方在处理离婚事务的过程中同时提出此类请求,法院在批准离婚申请的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男方退还彩礼的要求;而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则无法支持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