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刑之期限乃依据特定的犯罪情节,参照相关的刑法规定加以量刑,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若在判决之前已被先行羁押者,则每一天的羁押将折抵为一日的刑期。通常情况下,刑期的起算是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实施羁押的那一天为准。在判定刑期之前的拘留时期内的时间,亦应予以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