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民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其法定继承权,但这必须通过明确的、合法的声明来体现。经过公正机关进行的放弃继承权确认手续完成后,通常无法予以撤销或撤回。这主要是由于,在申请并获得该项公证书的过程中,当事人所表达的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和主张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并不存在撤销公证书的合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则应在遗产处理程序启动之前作出明确的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