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张贴小广告方面,的确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并由所在城市的城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之单位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而非公安机关。具体而言,若传单上的内容仅限于广告以及商品类别的信息,那么并不涉及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传单所述内容涉及侮辱甚至诽谤他人,且传播数量巨大,甚至具有反社会性质,则有可能触犯传播虚假信息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等刑事犯罪。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传单的实际内容来判断是否合法,对于包含违法内容的传单,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