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款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常需要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从而约定分期偿付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债务必须要依法清偿。若此刻债务人暂时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可允许债务人按分期付款的形式分批支付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债务的人,他们的责任将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强制促使其偿还债务。由此看来,债权人必须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一观点是明确且不容置疑的。
在实践过程中,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通常分为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暂时性的无力偿付。在此类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偿还债务。另二种情况则是永久性的无力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仅能以其个人现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的唯一来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