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未成年人性别为男性,足龄为年满14周岁并且双方是自愿进行的行为,该情况便构不成犯罪。
2.当涉及到不满14周岁的男童时,若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的年龄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将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3.若未成年人性别为女性,足龄为年满14周岁并且双方是自愿进行的行为,同样不会被判定为犯罪。
4.然而,如果未成年人性别为不满14周岁的女童,行为人在明知其年龄的前提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将被认定为强奸罪。
5.最后,若未成年人性别为未满14周岁的女童,但有确凿证据表明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且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同时并未产生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能被视为犯罪,也无法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