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计分周期长度为一年,共计12份。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期间累计积分未达12分,则可以通过支付相应罚款将该周期内的积分予以清除,积分并不累加至次年的计分周期之中;反之,倘若累积积分达到或超过12分,驾驶员需前往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交通规则以及道路驾驶方面的学习与考核。
在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周期中,如有驾驶员被记满12分并需要参加相关考核,只要考试成绩达标,便可清除原有扣分之数;但若仍未能达到及格标准,则须申请补考。
另外,少数司机在同一周期内接连被记满12分,即使通过初次考试,也可能面临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后果。如再因交通违规行为被再次记满积分,那么在其参与考核过程中,除了理论知识外,现场实地驾驶技能的测试环节也将有所加强。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