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行政拘留十日之期被视为合法且可允许亲属进行探望。
然而若是涉及到刑事拘留,则仅有律师具备探视权。若欲对行政拘留者进行探视,需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长、处长的批准。然而,若案件存在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办案单位有权拒绝家属的探视请求。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