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凡是年满十八周岁者均属于成年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自开展各类民事活动,并被视为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者。
(2)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言,当其依靠自身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时,应当视其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仍处于成长阶段,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活动;而在处理其他民事事务时,则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4)至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故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将由其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