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私人场合中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倘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了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表达意愿的方式真实无误,同时并未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那么该协议便是生效的。
然而,若涉及的房产为按份共有性质,要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则须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份额的共有产权人的同意,除非事先已有特别约定。即依据通常情况而言,按份共有产权人可以随时决定处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而其他共有产权人则有权优先购买这些份额。但若涉及的房产为共同共有性质,则需全体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除非事先已有所约定。因此,尽管私人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可能是有效的,但仍有可能侵犯到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