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情况中,如果死亡缘由明晰且双方亦无争议,那么进行司法鉴定是可行的。若某方需要进行此种鉴定时,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同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责任。而作为鉴定机构,他们也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详细的核对和记录,包括其名称、种类、数量、形态、保存状态以及收到的时间等等。当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材料存在疑虑时,他们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