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一个实施投毒行为并幡然醒悟进行自首,同时被其他人及时援手挽回生命的被告人,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故意杀人罪(未遂)。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人而言,他无疑应当遭受刑事处罚。
然而,当被告人进行投毒之后,不幸的受害人已经身处中毒状态之中,但幸好并非由被告人本人或其同伙所救,因此并未产生被告人原本期望的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便构成了犯罪未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行终了的未遂。然而,如果在被告人进行投毒之后,尚未达到其预期的犯罪效果之前,被告人目睹受害人身受折磨,心中萌发恻隐之心,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主动对受害人施以援手,并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被告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