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双方结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各自子女名下的情形,该房产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需依各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而定。
其中,若某一方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仅登记于自家孩子的名下,那么这种行为可视作是该父母对自家孩子的单独赠予,故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当归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某一方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购买了房屋,但该房屋却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理解为是该父母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