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持有完备之法律手续文件,可依据需要随时面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具体需出示以下四份文件:
首先,律师本人必须提供其执业证书(正本与副本皆须提交);
其次,律师所在之律师事务所以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作为证明材料展现给相关部门;
此外,若是进行刑事辩护委托,还应递交正式的刑事辩护委托书以及有关的法律援助公函(如适用);
最后,律师还需向办案部门提交委托人(通常为当事人或其近亲)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律师必须将所有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备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