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嫌系列号码标识的烟草而言,相关行为主体可能被归入为非法经营罪的判别范围之内。就此,刑事立案所设定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主体实施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活动中的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其次,其违法所得的金额需要在两万元及以上;另外,若涉及到非法销售卷烟数量累计超过二十万支,同时在过去的三年内已经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遭受过两次或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且在此背景下,再次实施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且此次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则同样有可能符合这一罪名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