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承受在股份退出之前所产生之债务负担。若在股份撤回之前并未签署有关撤回股份的协议,那么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反之,倘若已经签署相关协议,则在撤回股份之后便无需再为此类债务负有法律责任。该撤回股份的协议被视为股权撤回方请求公司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正式书面申请,同时也是公司进行此项变更登记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书资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