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调解能够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顺利完成,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制作《调解书》,并将该文书依次送达至案件方参与者;当事各方亦需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结案手续以完成调解程序。又或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双方均已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结案手续。
(二)如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应填写《调解终结书》,并将其送达至案件方参与者,同时告知他们双方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