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参与竞赛活动当视为涉及到商业用途,须得征得著作权利人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唯有正当、合法之使用方能避免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对于个人进行学习、研究以及观赏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2.为了介绍、品评某部特定的作品或是阐述某种特殊问题,在作品之中适当地引入他人已公开发表的内容作为参考借鉴;
3.在对于实时新闻的报道过程中,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事实真相,在诸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平台上不可避免地再次呈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