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一经正式立案后,若发现证据存有不足之处,应在两个月之内撤销此案件。在这过程中,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必要证据材料的要求,同时,如果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则可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补充侦查的时间必须控制在一个月之内,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并有权怀疑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此时,他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选择将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当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那么他们应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