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若男女双方在缔结正式婚姻关系之前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当男方依据此项规定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时,女方应当予以相应的返还。然而具体的返还数额则需视彩礼的实际用途而定。若女方收取该笔彩礼后主要用于购置婚房装修材料、家具家电等与婚礼筹备相关的物品,那么女方只需返还超出购买上述物品所需金额之外的部分即可。反之,若女方将该笔彩礼私自占有,且在双方未建立实质性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