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每月的最后期限离职时,公司通常仅为当前月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对于次月的社保费用则不予承担。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自觉上报、按期并且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除非遇到极其特殊且无法预见的原因,否则均不能推迟或减少这部分款项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标准及时、全额地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那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会发出相应的指令,要求他们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补交或补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