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囚犯未能缴纳其应得的罚金,则可能对其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然而,这并不直接关联到减刑制度的运作上。通常情况下,减刑的最终决定主要依赖于犯人在狱中的行为和表现。具体而言,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人,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更是不得少于13年。
此外,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25年;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不得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